按GB150-1998《鋼制壓力容器》附錄B中的B2.1條的定義,磁力反應釜允許工作壓力“指在設計溫度下,容器頂部所允許承受的表壓力,該壓力是根據容器殼體的有效厚度計算所得,且取值”。磁力反應釜允許工作壓力的作用是設定容器超壓限度的起始壓力,充分利用容器的圓整厚度,盡量拉大工作壓力與安全閥或爆破片瀉放壓力之間的壓力差,使壓力容器的工作更為平穩。當采用允許工作壓力作為設定容器超壓限度的起始壓力時,在設計中應考慮用允許工作壓力代替設計壓力進行壓力試驗。對此,GB150-1998《鋼制壓力容器》附錄B中的 B4.1條已經有了明確規定。本文討論的是磁力反應釜容器允許工作壓力的計算問題。
磁力反應釜容器的允許工作壓力應根據容器中包含的所有受壓元件的設計條件和結構尺寸予以確定,原則上依據各受壓元件的有效厚度計算得到。容器的允許工作壓力可按下式確定:
式中的分別代表磁力反應釜容器圓筒、封頭、法蘭、開孔補強等受壓元件依據各自的設計條件和結構尺寸計算所得到的分別對應于該元件的允許工作壓力。對設計者而言,是否需要提高容器的超壓限度,是決定是否采用允許工作壓力進行壓力試驗前提條件。應該說,GB150中的允許工作壓力定義不夠準確,筆者在送審的標準提案中已經給出了修訂方案,即“該壓力是根據容器各承壓元件的有效厚度計算所得,且取值。”